十载磨砺成方略

作者与余超然先生对1982――1992年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评述
 

作者的卷头语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组织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30周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10周年纪念座谈会时,计划把各方人士在座谈会上的发言和30 年来我国环保事业的进展情况写成纪念文章,汇编成书。鉴于斯德哥尔摩会议后到70年代末这段期间已有不少回顾总结性文章;1982年――1992年,是我国改革开放走向成熟的十年。成熟的主要标志是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为起点,从理论与实践上彻底突破了社会主义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我国改革开放最伟大的创举,为我国经济发展开辟了光明的前景,也为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创建了一条极为有利的绿色通道。10年间,中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工农业生产总值翻了一番,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开始向小康水平迈进。

  1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与时俱进,得到了全面而有成效的发展。10年来,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9.6%,而环境质量状况基本维持在比较平稳的状态。在防治工业污染、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都取得明显进展。环境政策、环境法制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构架初步形成。应该说,这10年,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实现重要转变的十年,也是我国环保事业最具艰辛的继往开来的十年。

形成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

  今天,我们回顾80年代环境保护的这段历程,总结这十年的基本经验,要说成就的话,最大的成就是经过10年的磨砺,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打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一、在总体战略上,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国策地位,推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

  1983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国务院副总理万里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代表国务院在报告中明确宣布:环境保护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要实施“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这是国务院高瞻远瞩、统揽全局的英明决策。

  国策,原为《战国策》的简称。这部千古不朽的丛书,汇集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谋士所谋划的御敌、强国、富民的重大策略。中国历朝历代都把那些立国之本、治国之道、强国之路的“乏御侮之筹谋,罕济时之方略”称之为国策。

  环境保护为什么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根据环境保护自身的性质和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基。环境保护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是关系到国家能否持续发展的大问题。7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使我国本来就已短缺的自然资源和脆弱的生态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突出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阻止这种事态的发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也难以得到改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环境保护被历史地推上了国策的地位。

  国策地位的确立,极大地增强了全民的环境意识,并把环境意识升华为国策意识。同时,还有力地改变着人们陈旧的价值观、生产观、发展观。这对当时还处于困难中的环保事业无疑起到了巨大的鼓舞和推动作用。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简称“同步发展”方针),是我国环境保护战略的总方针、总政策。这一总方针、总政策,表达了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统一的观念和战略思想,摒弃了“先建设后治理”的道路,体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总目标的要求,为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明的,早在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绝不能走先建设、后治理的弯路。我们要在建设的同时就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为贯彻中央这一《通知》精神,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环办)在八十年代初提出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思路,强调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时,要对环境保护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达到协调发展的目的。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这一思路总结深化为“三同步、三效益”的思路,并作为与“国策”相配备的环境保护战略的总方针、总政策,写进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报告中,并经国务院审定发布。同步发展的方针与协调发展的思路是一致的,只是更加强化了法制的特性,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检验性。同步发展的方针,与5年后国际上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理念上、思路上是一脉相承的,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环保事业由起始阶段跨进了一个重要的新的发展时期,在中国环保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选在1983年岁末召开这次会议,既有谋划,又有巧合,既有纪念意义,又有传奇色彩。会议的第二天就是1984年元旦,恰逢是送旧迎新的时刻。会议期间,各级环保工作者代表,看到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已作出了重大决策,把环境保护摆上了议事日程,兴奋的心情难以言表。有位代表兴奋得彻夜难眠,赋诗一首:一夜连双转,夜半两年分,今岁今宵尽,明年明日辉,寒随夜中去,春逐五更来,展望环保业,喜庆满胸怀。这首诗,可以说代表了与会代表与广大环保工作者的共同的喜悦心声。这次会议开的时间比较长,讨论得也充分,到元月7日闭幕。

二、形成了环境保护三大政策体系与八项管理制度

  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之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以强化环境管理为中心全面展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广大环保工作者,团结一致,以新的面貌、新的姿态,在改革开放的舞台上,努力开创环保工作的新局面。在工作实践中,不少环保部门的领导不断总结、丰富自己的经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此期间,国家环保局的领导集体,十分重视各地环保部门创造的经验,带领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基层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经验,通过筛选提升,选择一些有推广价值的做法和经验,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经过5年的摸索和实践,在总结试点的基础上,提升为政策和制度方案,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集中推出了三大政策和八项制度,从而使我国的环境管理由一般号召和行政推动进入到法制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是一个重大的、具有根本意义的转变。应该说,从1983年到1989年的5年间,是探索中国式的环境保护道路最活跃的一个时期。

  为何将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称为三大政策体系呢?大就大在三项政策均具有总体性、基础性和方向性的特征,我国许多环境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管理政策,都是从这三项政策中衍生或延伸出来的。三项政策各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更具有统一性、体系性。三项政策中强化管理是中心、是主体,预防为主和谁污染谁治理为“两翼”,是围绕着强化管理这一中心展开的。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环境税费

  1979年,中国开始在城市中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染物试行收费。在80年代初期,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法规,并逐渐推广到全国。政府每年来自于排污费的收入从此迅速增加,如从1986年的12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27亿元(见图4.2)。排污费提供了现在全部污染处理开支的15%左右,而且是各地环境保护局进行执法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

  根据排污收费制度,工业废水中的29种污染物、工业废气中的13种污染物以及所有工业固体废弃物、噪声和放射性废物都要收取排污费。1993年以前,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只对超标的污染物收费,而且仅对其中超标最多的一种污染物进行收费。为了进一步剌激企业减少排入水体的浓度未超标污染物,1993年起开始试点采取了对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收费的方法。这种对于浓度未超标部分征收的排污费现在占超标排污收费总量的10%以上。

  环境政策对全国环保工作有着导向和调控作用,使环保工作沿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前进。三项政策的出台有先有后。预防为主是作为方针提出来的;谁污染谁治理是原则;强化管理是手段。最早出台的是预防为主,是周恩来总理在70年代初期作为环保工作的方针提出来的,到70年代中期就衍生出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和80年代初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再后来的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到90年代后期的总量控制制度,都是在这一政策指导下派生、发展出来的。谁污染谁治理是70年代末从国外引进来的,国外称之为“污染者负担”原则,为了通俗化、口语化、便于执行,确定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并列进了1979年颁布的《环保法》中。依据这一原则实施了排污收费制度。这一制度出台时,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由政府直接管理工业企业。把国外市场经济下的制度引入到中国计划经济中来,阻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对企业收取排污费,意味着减少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强制从国家和地方财政中切出一块治理污染。当时国务院环办与财政部、国家经委反复协商,在“切块”的大小上即财政负担的大小上争执不下。环保部门根据河北、江苏、辽宁等地的试点推算,要使排污收费成为促使企业治理污染的经济刺激杠杆,全国收费总额每年收到10-15亿元才能有效。财政部门认为口子开得太大,国家财政难于承受。但是面对严重的污染形势,现在不开这个财政口子,到污染积重难返时就要开更大的口子。由于当时国家正处于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国家财政困难,为了尽快打破僵局,使征收排污费制度出台,经一再商讨,决定把收费标准定在全国每年征收5亿元之内,并上报国务院批准,于1982年2月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在全国正式推行了征收排污费制度。在征收的第一年,由于各级环境管理部门认真实施就突破了5亿元的限额,4年间,到1986年全国征收排污费已累计达到38亿元,平均每年接近10亿元。实践证明,标准定低了,有些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买个“排污权”,也不愿治理污染。但是,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从法律、理念和道义上明确了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这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从收取的排污费中拿出一块作为环境能力建设,也大大提高了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能力。

  强化环境管理,是依据对国情的深化认识而出台的。80年代初,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势态非常严峻。究其原因,大量的环境问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在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高,国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靠高科技、高投入来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依靠政府采取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强化环境管理,以管促治理,以管促保护。在政企合一的情况下,我们的环保部门摆脱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束缚,不去直接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而是行使政府的监管职能,促其治理,这是我国环保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具有历史意义的转变,在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上,得到了国务院的充分肯定。

1982年与1992年40个城市颗粒物年日平均浓度值统计对照

                                                        单位:mg/m³

北 方 城 市 (22个)

南 方 城 市 (18个)

城市名称

1982

1992

城市名称

1982

1992

  林

1.910

0.663

  阳

0.970

0.392

石家庄

1.700

0.419

  庆

0.690

0.351

  原

1.530

0.641

  乡

0.690

0.262

秦皇岛

1.510

0.447

  宁

0.660

0.188

  山

1.470

0.372

  昌

0.600

0.191

西  安

1.110

0.504

  樊

0.560

0.272

  南

1.050

0.642

  州

0.540

0.264

  头

1.030

0.525

  州

0.530

0.309

乌鲁木齐

1.000

0.424

  肥

0.470

0.153

  州

0.880

0.539

  汉

0.420

0.264

  京

0.870

0.340

  沙

0.400

0.222

  川

0.870

 

  都

0.290

0.372

  连

0.820

0.134

  明

0.290

0.331

  山

0.740

0.322

  海

0.28

0.337

  川

0.730

0.481

  州

0.270

0.268

  津

0.710

0.269

  州

0.270

0.234

  阳

0.690

0.398

广  州

0.260

0.297

青 岛

0.690

0.177

  京

0.220

0.241

哈尔滨

0.600

0.345

     

  州

0.520

0.421

     

  鸡

0.440

0.428

     

  春

0.380

0.312

     

  八项制度中的“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1983年前推出的三项老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五项制度,是1983年后推出的新制度。当然,国家在1987年曾分两批下达过367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对限期治理也作出了规定。但是, 未被普遍重视。鉴于这项制度的重要性,所以仍列入推行的新制度之列。集中控制制度出台时,不少人认为不能够构成制度,只应算是一项措施。所以全国第三次环保会议后,有一段时间把“八项制度”称为“八项制度和措施”,其中的“措施”就是指这项制度而言。后来实践证明,特别是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证明,在国家经济具有一定能力和城市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之后,城市(包括乡镇)集中控制污染,便成为防治污染,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污染集中控制作为一项制度,便顺理成章了。

  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的最大贡献,是把第二次环保会议制定的大政方针,具体化为 “三大政策”和“八项管理制度”。这是对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的新开拓、新发展。三大政策和八项制度把不同的管理目标、不同的控制层面和不同的操作方式组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政策和管理体系,基本上把我国主要的环境问题置于这个体系的覆盖之下,建立起一个充满活力而又灵活有效的环境管理机制。这是立足于国情,总结多年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管理经验的产物,也是我国环保工作改革开放、创新奋进的重大成果,是我国环境管理从理论到实践逐渐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把中国的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果断地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确定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方针,加快了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阐明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明确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将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列举到“必要”制定的法律中。

  1978年3月全国五届人大颁布了新修订的《宪法》。在新《宪法》中,虽然没有能够彻底纠正1975年“四人帮”猖獗时期制定的宪法的错误,但却第一次列进了环境保护的条款,即“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三中全会的精神,国环办于1979年初即组织了环保法起草小组,在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经验和众多热心环保法律专家的指导下,很快拿出了法律文本的送审稿,经国务院审定后,提交1979年9月五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颁布实施,成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环境法律,也是三中全会后颁布最早的少数几部法律之一,推动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1982年与1992年41个城市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值统计对照

                                                         单位:mg/m³

北 方 城 市 (20个)

南 方 城 市 (21个)

城市名称

1982

1992

城市名称

1982

1992

太 原

0.240

0.303

贵 阳

0.520

0.463

青 岛

0.240

0.207

重 庆

0.430

0.351

天 津

0.200

0.199

长 沙

0.150

0.180

石家庄

0.190

0.121

上 海

0.120

0.098

济 南

0.160

0.226

南 宁

0.110

0.086

沈 阳

0.120

0.131

桂 林

0.090

0.070

吉 林

0.120

0.089

成 都

0.090

0.075

唐 山

0.110

0.097

苏 州

0.090

0.064

西 安

0.100

0.058

昆 明

0.080

0.050

宝 鸡

0.100

0.039

福 州

0.080

0.072

包 头

0.090

0.119

广 州

0.070

0.060

郑 州

0.090

0.090

南 昌

0.070

0.065

北 京

0.080

0.117

襄 樊

0.070

0.038

大 连

0.070

0.079

杭 州

0.060

0.107

鞍 山

0.070

0.125

南 京

0.060

0.073

兰 州

0.040

0.079

湛 江

0.060

0.039

长 春

0.040

0.061

武 汉

0.050

0.040

哈尔滨

0.040

0.029

温 州

0.030

0.038

秦皇岛

0.020

0.041

 旧

0.030

0.031

银 川

0.020

0.068

萍 乡

0.030

0.067

0

 

合 肥

0.020

0.041

  《环保法》虽然是试行法,有些法律条款也不甚规范,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但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法,不仅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和对象,而且对环境监督体制、基本原则和制度、污染防治及自然保护的基本要求,以及环保部门建设、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当时,文化大革命刚结束,百废待兴,还谈不上什么法制秩序。但是,《环保法》的颁布实施,却对推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走向法制轨道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中国环保历史增添了光彩的一页。

  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又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新的《宪法》不但彻底纠正了原宪法的缺点错误,而且增加了许多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内容。在有关环境保护条款中,也将原来的一条增加为两条,这就是:“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第26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9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宪法在总纲中列进了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的条款,这就明确了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地位,为制定中国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提供了依据。

  新《宪法》颁布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于1983年成立了《环保法》修订小组,依据环保法试行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和环保工作进程中特别是强化环境管理中的新鲜经验及试验性制度,对试行法从内容到结构作了整体上的修改,直到1987年才形成了新的《环保法》送审稿,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于1989年12月26日七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环境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新的《环保法》与原试行法相比,有以下特点:

1)在体系结构上更加合理。新的《环保法》删去了“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三章,新设了“环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全法共设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章。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齐全,法律条文的语言也比较规范、严谨。

2)对环境管理实践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在法律中尽量地加以确认。例如,在法律中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等条文规定,就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重要经验。

3)突出了环境管理。单列了环境监督管理一章,对多年实施强化管理的内容、制度、政策措施作了集中规定,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4)法律责任明确具体,规范性和操作性强,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保证了法津的严肃性。

  在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法》主体法的同时,还加快了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单行法的立法进程,截止到1992年底,我国在环境法方面颁布实施的单行法有:《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等3部法律;在资源法方面颁布实施的有:《土地管理法》(1986年)、《森林法》(1984年)、《草原法》(1985年)、《渔业法》(1986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水法》(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等8部法律。此外,10年间,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国家行政法规(条例、规定或办法)23件,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由国家环保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有26项。另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也发布了20多项具有法规权威的“决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立法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授予立法权的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特区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同级政府,为实施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环保法律和政府行政性规章,据不完全统计,有近600件。

  各类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标准有国家和地方(省一级政府颁布)两级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实行地方标准。法律规定,地方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及方法标准。截止1992年底,仅国家一级各类环境标准就达263项。法律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凡违反这类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同时也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在1992年前,先后缔结和加入了20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协定和议定书等。主要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防止倾倒废物污染海洋公约》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这些经过按立法程序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如遇国际条约与国内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速度是很快的。短短10年间,就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各项环境单行法和各项资源法为依托的法律体系,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地走上了法制轨道。

四、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宏观管理。

  1982年初,国务院环办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计划指导的几点初步意见》的通知,提出环境保护计划应做好四项计划的平衡工作,即:工业生产排污量与环境容量之间、基本建设项目与污染防治设施之间、城市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包括城市环境改善)之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数量与资源保有量及可更新资源的再生增殖数量之间的平衡。同时推出了八项计划指标与六项环保措施,广泛地征求各省、市环保部门的意见,为“六五”期间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前期工作。经过一再地争取和做工作,国家“六五”计划终于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个独立的篇章列入到计划之中,实现了多年梦寐以求的零的突破。

  万事开头难。国家“六五”计划把防止新污染的发展、努力控制生态环境的继续恶化、抓紧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继续改善北京、苏州、桂林等城市的环境状况,作为“六五”期间的奋斗控制目标,规定了计划期内要控制与完成的6项指标:工业废水排放量与处理量、有害气体排放量与处理量、工业废渣产生量与综合利用率。计划还提出了主要政策措施。由于计划中的环境指标没有落实到各工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年度计划中,环保投资没有进到国家财政的“笼子”里,“六五”环保计划的目标任务未能实现。但是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中是一个重大突破,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从中总结出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国家“七五”计划(1986-1990年),环境保护被顺利地纳入进去,计划的目标、任务比“六五”计划具体了,并对计划指标凡是可以量化的都作了具体量化,增强了计划的可比性与可操作性。“七五”计划的主要特点是:①除在环境保护的篇章中(第52章),规定了“防治工业污染”、“保护江河湖泊水库和海洋水质”、“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等五个方面的任务外,在社会发展的大栏目中,也把环境保护和国土整治列为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一。②在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等各项经济发展的计划中,都兼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给予了环保以关注和照应。这表明,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的方针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得到了初步体现和认定。这是我国经济计划工作在指导思想上的一个进步。③有相当多的省和市,在制定本地区“七五”计划中,第一次列入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提出了本地区“七五”期间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七五”计划的改进,对全国环境保护宏观调控的作用有了明显的加强,加大了对控制环境污染的投入,对环保工作有很大推动。但是,由于环境保护仍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环保投资难以在计划中落实,环境保护进入国民经济发展主干道的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

  从1989年开始,国家环保局在国家计委的支持下,开展了环保年度计划编制的研究工作,并在一些省、市进行了试点。与此同时,在编制国家“八五”计划中,国家环保局和国家计委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各工业主管部门,农业、林业、水利部门,按照“同步发展”的方针,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八五”计划中,都要列入环保的内容,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措施,并分解到年度计划中落实。

  国家“八五”计划(1990-1995年),在发展战略中,突出了环保的国策地位,提出了环保的战略目标,专列了环保篇章;同时,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八五”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把反映防治污染的21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4个计划单列市。对50个环保重点城市,也下达了7项环境质量指标。这一专项计划,作为国家“八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务院直接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实施。“八五”期间,在一些省、市编制环保年度计划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于1992年在全国推行实施了环境保护的年度计划工作。至此,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才真正被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体系,置于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宏观调控、管理之中。

五、建立与健全国家环保机构,逐步形成以各级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

  1982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撤消,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至此,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结束了长达10年的临时状况,由一个临时机构变成了国务院的一个主管部,并将“环境保护”冠之于部的名称。很显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建立,国务院意在加强全国的环保工作。但事与愿违,没过多久,便朝着与国务院意图相反的事态发展,暴露出其不适应性。由于环境保护涉及到各个部门和行业,是一项综合性、协调性很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环办撤消后变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一个专业局,不能直接行使组织和监督管理全国环保工作的职能,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联系的渠道中断了。随后,在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中,为了上下对口,各省市政府纷纷撤消了原有的环保局,变成城建部门的一个二级局,甚至变为一个处,极大地削弱了环保工作,使全国环保工作陷于全面的困境之中。为了摆脱这种困境,经过一再努力,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环保局由专业局改为全能局,取得了一些工作的主动权,但仍没有摆脱被动的局面。

  借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机,把会前研究拟定的加强环保工作的意见报告国务院,国务院领导赞成这些意见。遂于1984年5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的环保机构是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应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经济、技术综合、协调、监督部门不要削弱的精神,加强和完善环保机构。已进行机构改革的地方,如果不符合这一精神,应作适当调整,使机构设置趋于完善合理,以承担起组织、协调、规划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国务院《决定》还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国务院环委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的决定,再一次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国策地位,十分明确地把各级政府环保机构定位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列之中。这是使全国环保工作摆脱困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文件。

  国务院《决定》下达后,1994年7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委员会由李鹏副总理亲自兼任主任,副主任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要领导兼任。环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由环保局代行。随后,全国各省、市及部分地、县政府也相继成立了地方政府的环委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建立,促使各省、市、区重新考虑环保管理机构的设置。全国大部分省、市两级政府很快恢复了独立的环保机构,多数恢复了一级局建制的环保局。

  1984年12月国务院将城建环境保护部环保局提升为国家环保局,但仍隶属于部的领导,但计划、财政单列,人事相对独立,并能直接对外行文,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环保工作,使被动局面有所改变。

  随着国务院环委会和各级地方政府环委会的成立;国家环保局的建立及地方各级政府环保局的恢复,全国环保工作走出困境,出现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1988年4月国家实施第二次机构改革。由于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国家环保局顺利地由部属局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成为行使主管全国环保工作的领导机关。同时,仍然保留国务院环委会,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保工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级政府管理机构大量合并和精减,而环保管理机构却普遍得到加强,有2/3以上的省、市、自治区及其直辖市,均建立了一级局建制的环保局。

  两次机构改革,使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环保机构建设虽然走了一个“马鞍形”,但两次改革均使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环保机构从总体上得到了加强并趋于完善,这是很不容易的。说明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回顾这一段历史可以看到: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很重视,有关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只要把情况罢明了,道理讲清楚了,国务院都给予支持。同时,我们也深深感到,越是在困难的时候,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者越是上下一致,精诚团结,自强不息,千方百计,把环保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这一事实充分说明,我国环保战线经过10多年的磨练,已经造就了一批热爱环保事业,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的干部队伍,特别是省市一级的领导骨干队伍。这支队伍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上,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这是难能可贵的。这批领导骨干,现今虽然已先后离开了环保的领导岗位,但他们的艰苦奋斗、与时俱进的精神,给我国环保事业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历史经验与体会

  1982――1992年,我国广大环保工作者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勇于克服困难,善于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打基础的工作,比较全面地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许多宝贵的具有历史性的经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是引导我国环保事业前进的强大动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顺利地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邓小平、陈云、李先念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的领导集体,十分关注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适时作出了一些重要的指示,为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邓小平同志针对1981年秋四川发生的特大洪灾,指出:“最近发生的洪灾,涉及林业问题,涉及森林的过量采伐。”“中国的林业要上去,不采取一些有力措施不行”。他还提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倡议,发出了植树造林,绿化祖国,造福后代的号召,并且亲自带头,在每年3月的植树节,到京郊植树。小平同志还针对桂林市的污染问题,指出:“要保护风景区。桂林那样好的山水,被一个工厂在那里严重污染,要把它关掉。”他还特别关心北京的环境问题,多次提到,北京要搞好环境,种树种草,绿化街道,管好园林。

  陈云同志针对上海市出现的酸雨问题向国务院建议:“治理费用要放在前面,否则后患无穷”;1988年8月,陈云同志在看了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社记者反映本溪市和四川省环境污染状况的两篇报道后,心情沉重,立即给国务院领导李鹏、姚依林同志写了一封信,信中指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大的国策,要当作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来抓。这件事,一是要经常宣传,大声疾呼,引起人们重视;二是要花点钱,增加投资比例;三是要反复督促检查,并层层落实责任。”

  李先念同志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听取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汇报时,完全赞成把环保立为国策,赞成在国家计委、经委等经济综合部门设立环保机构,增加对环保的投入,实施经济与环保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他还亲自主持会议,审议一些大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改变了原定的厂址。在他担任国家主席时,他还给《中国环境报》创刊一周年题词:让子孙万代永远生活在美好环境中。

  万里同志在担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十分重视环保工作。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首先就是得到他的支持后被确立的。在城市规划与建设方面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他指出:管好城市,首先要做好规划,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环境。他对北京、西安、桂林、杭州、苏州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直到建设风格都作过具体指示。他特别重视国家的绿化事业,多年兼任国家绿化委员会主任。他指出:要广泛植树造林,还要种草、种灌木、种花,要放宽政策,除国家、集体外,要把绿化荒山、荒坡、荒沟承包到户,发展林草专业户,“改造山河,治穷、致富〞。他对北京市的饮用水源给予特别的关注,亲临水源现场视察。在他的指点下,北京市政府对密云、怀柔两水库水源作出了严格的保护措施。

  薄一波同志对我国出现的环境问题深为关注,他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从国情、现实和发扬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全面阐述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的重要性。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宽广的眼界观察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把握时代特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20世纪90年代以来,江泽民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实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环境保护等基本问题,作出了深刻的阐述,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理论。他的“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论点,丰富并发展了生产力的理论。

  李鹏同志在1983年担任国务院副总理(从1984年到1988年他又兼任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和1987年接任国务院总理以来,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这个期间,国务院作出了许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4年5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4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1988年国务院决定把从属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环保局分出来,成为国务院的直属局、1990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另外,国务院环委会还作出了一些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1988年)、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1992年)等。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都是在这个期间建立起来的。

  宋健同志作为国务委员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1988年担任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以来,对环保事业十分热心,倾注了大量心血。在他的领导下,国务院环委会成为重要的决策机构,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推动了环保事业的不断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之后,在他的领导下很快编制出《中国21世纪议程》,并报国务院批准,成为指导和推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他在工作中注意调查研究,并以现场会的形式督促解决象本溪.白洋淀等地的严重污染问题,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他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写出了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文章,对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把握好改革开放的契机,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工作,是各级环保部门必须牢牢把握的方向。

  我国是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把发展作为主题,各项工作都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进行。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服务;同时在经济发展中,把握好改革开放的契机,适时地推出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置身于全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潮之中。

  1982年,中央提出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工业实行调整改组,进行技术改造,以逐步实现将外延扩大生产转向以内涵扩大生产为主的方针。当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通过调查研究,在1982年8月召开的全国工业污染防治经验交流会上,及时地推出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简称“规定”),“规定”的中心内容是: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要把防治工业污染作为技改的重要内容,纳入技改的规划、计划,列入技改项目的投资方案之中,通过技改,最大限度地将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在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经济效益的同时,解决工业企业的污染问题。为此,“决定”作出了既明确又具体的10条规定。这一“规定”于1983年2月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是国务院直接发布的第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行政法规,直到2002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清洁生产法》所替代为止。这一“规定”,指明了工业技改和技术进步的方向,对控制工业污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国家环保局在调查研究、总结一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争取国务院环委会的同意,以国务院环委会的名义于1985年5月在洛阳市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城市环境保护会议,作出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确立了综合整治的方向,目标与任务,指导思想与原则,政策与措施,并通过吉林省的试点,创立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极大地推进了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范围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三个方面,计有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和绿化共5类20项指标。这一制度的实施,促使城市政府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发挥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调动了各部门通力合作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对推动我国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根据我国近年来的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加剧、社会经济领域特别是流通领域秩序混乱的趋势,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决定把1989、1990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到治理整顿上来。

  国家环保局抓住治理整顿的机会,作出部署,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顶住经济过热的压力,严格地行使法规赋予的权力,把好基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关,理直气壮地控制那些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项目,绝不让其通过环保审批关,这就是“一票否决”的起源。对那些生产效益低下、长期亏损而又污染严重的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依据环保法律和产业政策,促其关停并转。这一审时度势地强化环境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完全融入了国家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之中。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的依法管理和严格的环保审批把关,对压缩基建规模,调整经济结构,防止经济过热起到了积极的扼制作用;同时,对维护国家环境法律的尊严,建立新的环境管理秩序,提高环保部门的权威,无疑也起到了良好作用。

  实践证明,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在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也必须在经济发展中解决。离开了发展,孤立地就环保抓环保,或者脱离了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力的实情,提出过高的要求,都是行不通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的目标,必须与同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相适应。改革开放给我国环境保护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契机,要善于抓住每一时期的重心,及时地提出与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相一致的环保政策措施,把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融化到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之中,只有这样,环保事业才能不断地前进。

三、建立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为核心的环保战略,是推进我国的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必由之路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是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恶化、形成严重的环境问题主要根源。我国森林的锐减,草原的退化、水土流失的加剧,沙漠化的扩展,以及珍贵的野生动植物的濒危,都和滥伐、滥垦、滥围、滥采等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有着直接的关联。因此,从1982年起,我国的环保工作逐步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战略,放在突出的位置,提出了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

  鉴于森林、土地、草原、河流、矿藏以及野生动植物均有专门的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是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对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监督性的管理与协调,以尽力避免破坏性、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资源,造成生态破坏的灾难,并把工作重点放在农业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上。

  保护农业环境,主要是倡导并参与组织发展绿色农业,进行生态农业的试点,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截止到1990年初,全国生态农业县级规模的试点有29个,乡级138个,村或农场级的有1000多个,分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生态农业的核心,是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农业资源,防治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避免对土地生产力的过度开发利用,防治水土流失,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加速农业资源的增殖和能量转化,促进传统农业经济向高效持续生态农业经济的转型,实现农业生态产业化经营。

  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生态安全,历来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环保部门与水利部门合作,建立了跨省区的七大流域水系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发布了松花江、太湖、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水系水资源保护条例及管理法规、标准;开展了水系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其中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及松花江流域的防治规划于1989年完成,辽河流域及太湖水资源保护规划于1990年完成。这些规划方案都是在进行了前期科研工作的基础上,从流域的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整体优化出发,制定了环境目标和实施方案,提出了政策措施。各水系的省、市政府依据规划,积极开展了一些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了一些水污染防治工程。

  我国的海域辽阔,海岸线漫长,海洋资源丰富。合理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198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称海洋环境法)。这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鉴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到交通运输、渔业、石油、矿产以及船舶工业等诸多部门,条条江河通大海,陆上的污染物,最终通过湖泊、河流被海洋所接纳。因此,海洋环境的保护不仅在海域,而且要在海岸、沿海城市以及入海河流进行保护。为了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国际有关海洋保护的公约,起草了一系列关于海洋保护的国家行政法规、标准。其中上报国务院审批颁布的有:《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防止拆船业污染海域环境管理条例》(1987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海洋环境标准,如:《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等。以上情况说明,我国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是环保法律体系中形成最早,并且又比较完善的一个法律系统。

  80年代后期,国家环保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沿海省市政府编制了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了海域功能区划工作,加强了渤海、黄海、舟山等重点海域的污染防治和海上污染损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了联合国环境署组织的西北太平洋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十年间,各级环保部门与国家海洋局及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为保护我国的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管理与开发利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的领域,从80年代以来,首先开展了调查研究和开展了规划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十分重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林业部门一起对那些急需保护的生物资源,抓紧建立保护区。截止1991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708个,面积5606.66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5.4%。这些自然保护区,分别保存着国家各种类型的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成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避风港和保护伞。

  与此同时,国家环保局还十分重视珍稀濒危动植物保存繁育中心和引种基地的建设,到1991年,国家环保局及林业、农业、海洋等部门,已建立了野生植物保存基地225处,野生动物人工繁殖场227个,珍稀濒危物种保存繁育基地200多处。在全国各地还建设了一批作物品种资源库和动物细胞库、动物精子库、配子库、胚胎库。一些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麋鹿、朱  、东北虎、杨子鳄等的种群数量得到逐步增加;一些珍稀濒危植物,如金花茶、银杉、珙桐、普陀鹅耳枥、无目铁木等,通过人工繁殖也已获得成功。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到各个经济领域和多个管理部门,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综合性、协调性的管理工作。80年代以来,国家环保局克服体制上的困难,精心设计,在确立大政方针、制定法律法规、编制规划计划方面,实施了宏观上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尽量避免大的经济活动和大型自然资源的开发建设工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加强环境科学研究,发展环保产业,把我国环境保护建立在科技进步和具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的基础之上,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进入80年代,随着全球环境科学的兴起和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掀起了我国环境科研的热潮,形成了中国科学院系统,高等院校系统,各工业、农业、交通产业系统,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四支环境科学队伍,开展了多学科、多领域的科学研究。环境科研的一些重大课题,被纳入了国家科技“六五”和“七五”计划之中,组织了科技攻关,取得了一些重要突破。主要表现在:

  在基础和应用研究方面,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范围扩展到经济、管理、法学、哲学、社会科学范畴,从污染防治研究扩展到生态系统、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研究,开展了环境背景值、环境容量、环境标准、环境质量评价、环境与人体健康、生物多样性保护、全球气候变化与臭氧层破坏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人群健康的影响研究等,同时,在西南、华南两个典型地区开展了多学科的酸沉降综合研究,初步掌握了我国酸雨形成与分布规律,提出了综合控制对策。

  在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方面,由工业“三废”治理技术扩展到综合治理技术,由点源治理技术扩展到区域综合防治技术,并研究开发出一批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清洁原料、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和产品以及“三废”资源化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开发、应用,不但取得了明显的环境与经济、社会效益,而且也推动了工业技术的升级换代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多次组织区域性生物资源的大规模多学科的综合考察,对典型生态区域破坏现状和恢复利用、荒漠化综合防治、草原改良、湿地保护、农业区划、生态农业的示范推广、农村沼气的利用、自然保护区建设,以及野生濒危动物的驯化和濒危植物的引种栽培等,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在环境管理方面,密切结合中国的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了环境战略、环境政策、环境预测、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环境经济手段、环境管理体制与制度,以及协调经济与环境关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研究,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管理战略、政策、法律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

  80年代初,我国从事环保治理建设的咨询服务单位只有少数几家,专门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的厂家也很少。为了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1984年1月成立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业协会;同年3月,中国环境报与香港大公报现代有限公司联合在广州国际展览中心举办了第一届国际环境保护工业展览会。这一展览会,国家环保局组织了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界领导近3000人参观展览,国外的环保先进技术与设备,使与会者大开眼界,受到了启发,得到了鼓励。这次展览会,为我国环保产业的兴起擂起了舆论上的战鼓。此后,特别是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发布《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一些机械、电子、军工企业纷纷投入环保装备、监测仪器的生产,使我国的环保产业象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到1991年,我国已有从事环保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2500多个,职工总数32万人,年产值38亿元,使我国的环保产业的发展有了一个初步基础。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把环境保护的理念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传家之宝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是靠宣传工作起家,靠宣传工作开路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的环保事业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但是,由于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尚未被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所认识。因此在发展生产、进行开发建设、作出经济决策中,往往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国家环保局把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放在重要的位置。

一是在各级党校安排环境保护的讲座,利用党校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机会,组织有关专家讲授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阐明环境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处在经济、政治的决策地位,其环境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和决策部门综合处理环境与发展能力的强弱。有鉴予此。国家环保局领导并推荐有关院校、教授定期与不定期到中央党校授课,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二是创办《中国环境报》,建立环保舆论阵地。《中国环境报》以高起点、大发行量创刊以来,始终围绕各个时期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报道全国各地环保工作的动态和典型经验,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环保事业强大的宣传舆论阵地,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地影响。

三是建立了宣传机构和一支比较精悍的宣传队伍。1985年8月,国家环保局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宣传工作座谈会,决定在全国省、市、自治区及其直辖市组建宣传教育中心(简称“中心”),开展本地区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会后,各地环保局积极响应这次会议决定,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很快建立了省和市一级的“中心”,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素质的宣传队伍。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还拿出投资,给“中心”建设了办公及活动场所,购置了现代化的宣传设施,运用影像、影视、多媒体等电教手段,进行形象化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宣传的效果。

四是建立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大量的环境科学理论与工程技术方面书籍;支持各地办好环境科学、科普方面的刊物,加强环境科普知识的宣传。

五是充分发挥国家、地方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开展社会化的宣传。从1986年起每年的“6·5”世界环境日和“地球日”,在全国都要开展丰富多彩、声势浩大的群众性的纪念宣传活动,造成强大的环境保护的社会舆论。

保护环境,教育为本。从80年代起,我国的环境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

  推进了高等、中等院校的环境专业教育。据统计,到1990年,我国有79所高等院校设置了多门类的环境学科或专业,像北大、清华、同济、南大、南开、北师大、武大、中山等著名学府,都设立了环境工程、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规划及生态学方面的科系专业,共有在校生1.1万人。同时,还有107个硕士授予单位,38个博士授予单位,以及10多个博士后流动站,在校的各类研究生已达500多人。高等院校的环境专业教育,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源源不断地输送了各类专业人才,成为环保战线上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开展了中小学的环境教育。环境教育从娃娃抓起,这是当时十分流行的一句口号。从80年代起到90年代初,我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由点到面,异常活跃,已经在全国中小学校普遍开展起来,渗透到课堂、课外的各项教学活动中。中小学生是科学知识、个性倾向、思想道德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之光。开展中小学校的环境教育,对中国未来的环境与发展,无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加强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和健全了干部职工的业务轮训、业务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组织编写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基础教材,使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岗位培训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一项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深深感到,应该把环境宣传教育事业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建设,作为传家之宝,代代相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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